2019年8月12日星期一

答论《香港问题的来龙去脉》与其他

作者:落在地里死了的麦子
《香港问题的来龙去脉》(下文简称《来龙去脉》)文的作者利用内地与香港的信息藩篱,一方面以片面摘取的事实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其后更用与可公开查证的事实相左的谬误阐发立论。他显著地过分袒护香港警察,对民众遭受过分警力对待的事件只字不提。弥漫着将香港问题解释为“后殖民地遗留问题”、“外部势力渗透与民众被煽动”、“根本原因是内在经济问题和香港民众的认知问题”这三种解释。然而,这交替使用的“三板斧”并非现实,尤其是意识形态上作为母国公民对香港“殖民历史及当下”存在严重误解,而“外部势力渗透”更成了事实依据不足而借机影射的万应灵丹。忽略了政治因素的经济解释既不符合此次运动语境,而过度强调经济因素的解释路径则有“经济决定论”的困惑。该作者一方面说香港的“自由民主法治”阻碍了香港发展,另一方面却暴露出对香港政治现实的缺乏了解,将市民的双普选政治诉求轻轻带过。本文采取问答与论述结合的形式试图厘清整个运动的经过,其次以反驳论辩的形式作出补充说明。

一、港府提出修改《逃犯条例》的原因及其触动的台湾问题

《来龙去脉》文所介绍的潘晓颖命案确为修例之直接动因,而之所以修订的法律原因则是香港司法体系所奉行的“属地管辖原则”。因为港人陈同佳是在台湾杀死其女友的,依照现行法律港府应将陈同佳移交台湾方面处理。然而,在未修改的《逃犯条例》(下文简称修例)中,提及(a) 适用于 —— (i)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 ( 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 )。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港府自然在台湾问题上与北京持类同的官方立场,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并将台湾政府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一。依据现有《逃犯条例》,港府在得到香港立法会的同意后,可与世界各地签订长期的移交安排,如今已有20个国家签订协议。在没有签订长期协议的地方,则可以经立法会同意后以个案形式移交。但港台之间本来并无逃犯移交协议,加之香港《逃犯条例》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两地暂无法移交逃犯。
台湾大陆委员会则在2月21日就表明,不会接受港府包含承认“一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内容的修改方案。6月9号香港百万大游行结束以后。台湾陆委会发表声明称“港府宣称以解决港女命案为由,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对此,我政府已多次坚决表示,绝不会接受任何以消灭‘国家主权’为目的之作为,也拒绝接受以修法为前提的个案移交。”,所以如果说假公义之名的修法,这种修法即使通过,台湾方面民进党政府也并不会接受。
大陆读者读到这个地方的时候,可能会有下意识的惊诧。因大陆官方历来所行的教育,台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定的,台湾何以有人不承认这一点呢?一种缺乏对台湾史基本了解的粗浅做法,就是将这一责任推给日本殖民统治的遗毒与民进党的台独言行之影响。回顾历史,台湾在清日甲午战争清国失败之后,被清廷以《马关条约》方式割让给日本国。嗣后中华民国抗日战争胜利,日本依据《波茨坦公告》将台湾、澎湖归还给中华民国。但是抗战胜利后,中国旋即爆发内战,中共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革命话语”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的统治,蒋介石所代表的中华民国政府退居台澎金马。中共方面继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变更国体与政体,并且宣布蒋介石残余政权是非法的,誓言解放(革命话语里的核心词汇之一)台湾。
而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实质统治台湾74年,从1945年至今台湾都是“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一省。1949年蒋介石政府败退台湾,使得“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播迁至台湾,一时间“中央政府”与台湾省政府共栖一岛。嗣后从台湾只是“反攻大陆”的复兴基地与“中央政府”暂居之地,却由于两岸分治的历史原因,逐渐演变为“中华民国在台湾”,更到后期演化成“中华民国就是台澎金马”。国共内战除了军事的胜负以外,在合法性方面而言本质是两种革命话语的冲突。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所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而《清室退位诏书》所言:“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则成为武昌起义之后,经由南北和谈,为中华民国的创立提供了合法性的和平承续问题。《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言与第一条分别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些内容也是表明了蒋介石时期的中华民国蜕变成了一个以某种意识形态、革命话语为统合社会系统的党国。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则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话语颠覆了国民党的革命话语,继而武力推翻了中华民国。这就是说,两岸官方对于两岸问题的理解是各有体系的。因此,无论是拥护“中华民国宪政”体制的国民党,还是认为“中华民国”已经使得台湾完成了‘国家化’的民进党,都并不直接肯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其中又以国民党认为“中华民国”代表中国,产生了认同一中的“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两岸立场,他们也可以接受台湾是中国(“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但民进党当局政府则并不接受这种“大中华”论述。

二、《逃犯条例》到底修了什么,何以引起港人巨大反对?

(下图来自于香港漫画家黄照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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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改《逃犯条例》适用范围

《逃犯条例》首先是改变了条例本身的适法范围,变相取消了原范围对内地与澳门、台湾的限制。其次,一旦修逃条例通过,无论是香港居民还是在香港机场转机的旅客,一律可被拘留移交至内地接受司法审判。这里面则可能涉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抵触。
因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八条则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两条法律中前者确立了香港特区司法独立于内地的法源基础,而后者则明示内地法律除特殊规定以外不适用于香港地区。当修逃一旦通过,就可以有对内地产生了司法行为,干犯了内地与香港双重法律,且有37种国际公认、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被依法移交至内地。即使某一些罪行的空间发生地是在香港,甚至如果是内地人在香港被香港人伤害,内地同样可以(不是必然)申请移交。所以此次修例被一种意见认为可能是对《基本法》的抵牾,使得一批内地的法律变相适用于香港。

第二、修法之后行政长官决定权独大

本次修法除了取消了香港对两岸三地之间的适法限制,而且取消了立法会的审议功能,削弱了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机制。依据现有《逃犯条例》,在港府没有与之签订长期协议的地方,可以经立法会同意后以个案形式移交。但是此次休例,取消了立法会对于来自非长期协议国家单次申请的决定权。这使得公众对于人权可能被侵害等相关疑虑增加。
除了立法系统不复能够制衡行政长官后,那么法院系统可不可以把关呢?现行条例下,法庭的确有权根据引渡是否出于政治动机而拒绝引渡。但除此以外,香港法庭只能对移交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构成表面证据而做出决定,并不会审视证据本身。这就使得,如果嫌犯不能证明自身遭受了内地的政治检控,或者反驳他不是案中被指控的人,嫌犯是不能以担忧大陆法治状况这一因素而要求法庭拒绝引渡的。因之,法官的把关作用有限。而接下只需特首判断该移交申请是否符合《逃犯条例》,即可进行移交。而根据《基本法》的内涵,特首要向中央负责,届时修法通过之后特首如何拒绝来自中央机关的移交请求?

第三、港人对内地法治信心不足且疑虑甚多

至5月底,经受初期各方质疑与提议,港府剔除了47项罪名中的9项,并且将罪行刑期门槛提至7年。此处引用《来龙去脉原文》:“新的条例在条款上做了多重保障:1.适用于移交到内地的罪犯必须是犯有37种国际公认、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2.移交必须经过特区法院和特首双批准才能实施。3.条例中明确规定有 “八不移交”——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并且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的行为,所以并不会影响香港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来龙去脉》文则没有明言立法会审议权被排除一事,更未指出修例后特首决定权独大的问题。香港主流民意则对内地的法治状况存在着巨大疑虑,这个疑虑一方面有其现实因素,比如内地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高法院院长更是明言“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例如当年为毒奶粉受害家属发声的赵连海,就因被判寻衅滋事罪而入狱。因此种种,多数港人对内地司法状况的巨大疑虑,是其反对此次修例的原因之一。而解决这个疑虑的方法,显然不是一味指责香港人都是非理性的群氓,乃至于是被别有用心的人与外部势力操纵。
除了上述三种反对原因之外,港人还反对的是此次修例政府过于急促,留给公众与社会讨论的时间较少,只设有20日的公众咨询。在立法会内部,则是由占据超过半数议席的建制派议员配合政府,尽速推动修法,强力排除泛民议员的杯葛,使得议会并不能广泛反映民意。香港现行立法会选举制度,70席立法会议席只有一半是由地区直选产生,另一半则是由功能界别与超级区议会选举产生。
在后者的选举中,这35席建制派议员基本能斩获绝七成以上席位。被反对派议员视为是不公正的选举。举一组数据而言,2016年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之中,登记地区直选的选民人数是3779085人,参与投票的是2202283人,投票率是58.28%。泛民主派在地区直选中得票率是55%,建制派得票率是41%,因此非建制派赢得了直选中的19席位,而建制派赢得了直选中的16席。可是在功能界别选举中,登记选民人数是232498人,实际投票人数为172820人,建制派却赢得了这30席中的22席,泛民只赢得了7席。超级区议会选举有3473792位登记选民,实际投票为1983049人,泛民赢得了这5席超级区议会选举中的3席。
泛民在地区直选时,比建制派多14%选民支持,但是加上功能组别与超级区议会选举之后,建制派竟然赢得70席中的40席,而非建制派只有29席,余下1席是中立力量。选举制度规定,选民除可以全部参与地区直选外,还可以参加超级区议会或者登记功能组别选举(择一)。超级区议会实际是比例代表制选举,是符合平等原则的民主选举。但是30席传统功能组别的选举则是被批评为小圈子利益输送、不具有广泛代表性,是违背现代民主精神的。例如从事卫生服务界、教育界及社会福利界的组别,少数选民有权以个人身份投票的之外,其他一些界别的选举,则是公司票、团体票选举模式,即从事该行业的一般雇员及从业员则并不具选民资格。因此,大部分功能界别只能代表该行业中的小部分人,通常是雇主,这就不能全面反映全体从事该行业的市民的意见。个别的界别也有部分候选人,在没有竞争对手下自动当选。所以这个制度不仅仅因为其职业划分不能广泛代表民意,而且这些职业本身选出出他们议席的过程都很难说是民主的。
而《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便是香港人近年来追求落实的立法会普选之法源。
最后,除了这一修例方案不为香港主流民意与台湾方面接受外,是不是真如《来龙去脉》所言,除修改《逃犯条例》适用范围之外,别无他法?
政府方案备受争议,但法律界及政界提出的五个方案,均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所否决,理由包括香港是普通法法域,需遵守属地原则,且无法解决刑事追溯力问题,在外地取证、提交有效证据等有实际操作困难。不过,擅长人权法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擅长引渡法的律政司前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白孝华,均反驳郑若骅讲法。12位大律师公会前任及现任主席,亦联合发表声明,再次提到域外司法权是可行方案,并不抵触普通法精神和原则。

三、外国势力为何对此次修例发声,这是不是干涉中国内政?

所谓外国势力里面,其实核心是欧美等有影响力的政治实体与商界。外国部分,一方面他们也是担心其国民可能因干犯中国法律。当《逃犯条例》一经修订,其国民处于香港之际,可能被移交至内地。同时,这部分势力则是借由香港问题与中方进行博弈。大国博弈就是竞争,若附会太多阴谋论与道德动机判断,其意义可能只是令道德共同体内部的人拍手称快。立法会议员锺国斌接受访问时表示,现时美国对港实施的《美国-香港政策法》令香港与内地城市有所分别,故香港一直未有卷入中美贸易战之中。若此法因修例而被取消,他相信会影响香港之国际独特地位与价值,令香港陷入困境。
我们固然可以由外交部发言人发出斥责外部势力在干涉我国内政的道义讲法。但外部势力表示,香港修法攸关他们的在港利益以及他们所奉行的理念,他们也理应可以表达意见和提出关切。而倘若全然不顾他们的关切与疑虑,强行修法通过,他们则将可能采取反制措施。尤其是如果美国真的在此次事件不可控制之后,宣布取消香港有别于内地的独立关税地位,在中美贸易战之下,必然使香港与内地都会受到损失。
所以,如果我们坚持以“互不干涉内政”这一绝对道义真正处理外交,结果可想而知。况且,内政如何定义,是不是一部分内政本身就与外交存在重大联系?而干涉又如何定义?在特朗普总统说“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时,我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赞赏。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不是反对一切介入本身,而是允许某些我们认可的评价或介入?
这也是港府自始至终虽然出于某种道义持有,谴责外部势力介入,却不得不反复向外国包括本港商会这些实力派,解释其疑虑与关切。乃至于包括中央政府与港府实际都是在慎重处理外国的合理关切以及蕴含其中的大国博弈,道义之外交辞令岂能与真正之外交过程同日而语乎!

四、港府已与20个国家签订长期协议,却不能与内地移交逃犯,是不是崇洋媚外,殖民地心态遗留?

香港现时与芬兰、英国、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捷克、葡萄牙、美国、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印度、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印尼这20个国家签订了长期移交协议。这一长期移交协议只是对这20个国家免除了立法会的单次决定权。但修法之后,则是取消了立法会对世界上剩余的所有国家/地区的单次决定权。
单从地理位置划分,我们可以将前十个欧美国家称为西方国家,如果我们用政治—文化概念来界定西方国家,除了前面十个,还可以再增加“澳大利亚、新西兰”两个,所以即使此时所谓西方国家:非西方国家,也才是12:8,这个数据无法从直观上表明香港亲西方且有殖民心态。而港府与对方签订长期移交协议的,主要考虑的是港府除了对方国家的法治状况,还有就是交往密度。这更是使得所谓“殖民地心态”的指摘只能是母国某些人士的有色心理揣测,不能完成现实论证。而之所以尚未和内地移交,这本身就是基本法体制下的现行安排,而要修补这一漏洞本身并无不可,但是如此这般的修例方式与修例内容则引起各方广泛反对。

五、殖民地时代香港为什么没有充分民主?

港英政府在1940年代计划推行的《杨慕琪计划》,在没有民主传统的香港,各界很难就改革达成共识。而当此之时,中国大陆内战激烈,大批难民涌入香港,政治改革的方案不再是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英国于1950年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毛泽东与周恩来决定,对香港实行“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不马上收回香港,同时也反对英国人给香港人更多的自治权,因为这可能会导致香港独立等一系列问题。1952年10月,英国及香港两地政府同时宣布“香港不会推行大规模的政制改革”,之后的二十多年,香港政治制度一直并没有进行任何改革,拖延了数年的《杨慕琪计划》就此告吹。
而八十年代,撒切尔夫人对邓小平讲明,她有责任为香港人争取他们接受的解决方案,即使香港的民主“有限”,亦跟中国的政制情形迥异。邓小平则是警告,如果在香港提升民主程度,中方或会推翻此前就移交的协议。
在1988年香港民主派人士于香港立法局选举中,开始引入直接选举议席的建议。但这个建议最终并没有接纳,最后延至1991年香港立法局才有第一次直接选举。彭定康在当时推行的立法局选举改革,于1995年选举产生了立法局。后来北京方面宣布选举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于是另起炉灶成立了一个临时立法会。而香港政府则针锋相对地将临时立法会宣布为非法组织。所以在97回归之前,这个临时立法会的成员都必须到深圳去开会。在回归之后,临时立法会变成正式的立法机构。在回归当天的凌晨,新的立法会开会,恢复了一批已经被废除的法律,也取消了一批已经通过的法律。在恢复的法律中,包括限制公民自由的《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在取消的法案中,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工会集体谈判权》。
总而言之,将香港在回归以前未完成民主化的原因全部归咎于英国政府不愿意给香港民主,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没有考察到当时两岸政府尤其是北京政府对香港命运的影响,还有香港内部社会各阶层的共识问题。

六、《来龙去脉》的修辞术:从事实片面性阐发到自造事实性发挥

在《来龙》文第一部分末尾,作者说“《逃犯条例》最大的作用还是在于堵住香港现有的法律漏洞,至于“人人被送中”这样夸张的说法,真的是在煽动民意了。”而民间人权阵线(下文简称民阵)的言论,一方面并无盲目煽动人人被送中,而是讲明其中蕴含的可能性危险,正如我上文详细阐述的修例后果。他们只是不赞同政府的修法方式及内容,促其撤回,何以就变成了作者口中盲目反对修法本身?
6月9号当天游行的诉求是“撤回修例”,亦有民众喊出“林郑下台”的口号。林郑当晚的回应则是继续在6月12日推动二读。《来龙去脉》作者亦承认9日当天有百万人游行(其实这一数字是有争议的),但这股强大的民意却未被林郑重视。当晚就发生了市民非法聚集冲击占据道路并遭警察清场的事件。
强大的民意出现却被政府拂逆消极处理,这是一部分人进而选择体制外激进行为的根本原因。2019年6月11日深夜起,市民为了迫使港府停止二读,撤回修例。自发集会并且占领街道运动,主要地点在金钟与中环。12日早上约8时,大量市民由原先于金钟添马公园一带集会,冲出夏悫道与龙和道,以阻止香港立法会恢复草案二读辩论。嗣后爆发了警民冲突。市民在下午三时左右进攻立法会,有人向警察投掷砖头及铁枝,警察发射布袋铅弹镇压,逾20人受伤,两人头部中枪,另外有一名香港电台外判司机怀疑因被催泪弹击中,头部受伤,一度心脏停顿20秒,后来情况稳定。期间更有一位公民老师,被警察一枪打中眼睛。对于这些及后来冲突中警察过度使用暴力的行径,何以不见诸《来龙去脉》文中,而是只讲市民如何冲击警察与公权力机关,并且将他们冲击行为完全说成是暴徒行径,这样难道合乎事实吗?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当日香港警察共发射约150枚催泪弹和20发布袋铅弹、数发橡胶子弹镇压,逾80人受伤,多名示威者头部中枪,2人伤势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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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民意调查截图均来自香港民意研究所所做的“修订逃犯条例”民意调查结果简报)
如果港府在9号晚间游行结束后妥善回应民意,撤回修例,很难说当晚的冲突与“6.12”的更大规模的冲突会发生。林郑“6.12”当晚更是直接以“暴动”定性当天的警民冲突,更加引起民意普遍反弹。6月15日下午,林郑以“暂缓”为名暂停修法,当晚更有一人于太古广场坠楼自杀,身旁挂着写有“四大诉求”的横幅——“全面撤回送中,我们不是暴动,释放学生伤者,林郑下台,Help Hong Kong”。16日民阵主办的游行事后统计更宣称有200万人参与是日游行。其后,部分港人采取一系列行动,譬如向各国在港领事馆请愿、众筹在国际媒体发声、发起各种联署声明活动、进行各种和平的不合作运动等。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发起了一部分冲击警察、冲击警署、立法会、中联办的行为。
《来龙去脉》文作者更在引述占中事件之后,一位警察辩护律师发言的“视频片段”时说:“香港的司法判决有一个特点:哪怕一个人实际采取了暴行,但只要他打着民主和争取人权的旗号,就会被法律所偏袒;与之相应的是,香港警察却只能谨小慎微。”,这一判断,完全是作者个人的偏见,缺乏事实普遍证明。对于他这个全称判断,我可以任举一个反例。与“七警案”相对的“占中九子案”,他们都在今年4月24日被判有罪,其中最长的刑期戴耀庭和陈健民都需入狱16个月,这怎么能说是争取自由民主就会被偏袒!
作者所引述的“七警案”,《来龙去脉》原文如下:“其实事实层面是没有争议的:港独组织“公民党”的成员曾健超,在占中运动中向11名警务人员泼粪水和尿液挑衅,之后拒捕。警察在受到袭击和侮辱后,发生了殴打曾健超行为并被拍到。曾健超伤无大碍但拒绝拍照记录伤情。”这又是与事实出入甚大,首先作者将次定义为事实并无争议,但多家媒体在添马公园海滨拍摄到七名涉案警察把双手已被手铐反锁背后的公民党成员、社工曾健超抬到添马公园一个政府泵房变电站外的阴暗角落。其后,曾健超在双手上铐无力反抗或自我保护的情况下,遭五名警察拳打脚踢近四分钟,另有两名警察负责把风。新闻片段播出后,香港警察滥用职权的暴力行为引发香港社会及外界哗然。到作者口中却仿佛变成了警察合理自卫,并将这种报复市民的武力泄愤合理化。而在医院检查时,曾健超的左眼下方有明显瘀伤,身体多处受伤,背部及胸口亦有多个直径约2厘米圆圈状损伤,怀疑由硬物造成。这又是哪门子的拒绝验伤,伤无大碍?《来龙》文从片面摘取事实已经俨然突变到了创造事实的地步。
而今年7月26日,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因证人没有认出、本案证据亦不足以让裁判官认出第四被告(刘兴沛)及第七被告(黄伟豪),撤销他们的定罪与刑期,上诉得直。其余五人上诉被驳回,但第一被告(黄祖成)、第二被告(刘卓毅)获减刑至18个月,第三被告(白荣斌)、第六被告(关嘉豪)获减刑至15个月,第五被告(陈少丹)获减刑至16个月。这又如何说明法官遇到警察就重判呢?
《来龙》文中除对“七警案”的叙述与事实相悖,更是借故抨击香港的整个司法体系。《来龙》文首先批评香港高院的法官之国籍问题,他更进一步指出“所以香港的司法裁决,都受制于外国人价值理念”。他潜在的逻辑似乎是只要法官不是单一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就是受西方思想影响深刻,而导致这些“自由派”法官判案时候颇有偏颇。
这个指控在逻辑上和法理上首先是错误的。逻辑上,国籍这一单一要素是否和判案公正与否存在必然联系?法理上,《基本法》第四章有多处条文明定香港属于普通法系地区,可以聘任双重国籍甚至是外国籍的法官,于法有据。再者“外国人价值理念”除了作者影射的是有问题的价值理念之外,难道不可以是公理吗?很简单的例子,内地的官员基本都是中国国籍,经受国家教育,那么又是如何变得贪污腐化了呢?
而这位作者更是擅长引用个别外媒资料来进行公然影射,比如说香港泛民主派收了国外势力的黑钱,长期受美国势力资助意图进行颜色革命。这种如此严重的指控,如果没有事实依据的话,如果纯粹是引用是一回事,如果作者本人就秉持这样的指控,这又合情合理合法吗?况且现时香港并无《政党法》与《政治献金法》,只有立法会议员按规定须申报因选举或基于其议员身份所收受的利益。即使政党或者个人收受了港岛内外的政治献金,也不是违法之事。而如果某人觉得建制派收受的政治献金就是好的,民主派收受政治献金就是恶的,这便是一种立场设置,而不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判断。《来龙去脉》文更是一方面说“媒体无法避免立场”,另一方面却大肆采用利于自己立场的传言,比如他反复引用特定外国媒体对香港民主派与运动的看法。其次,媒体固然有其立场与价值判断,但这不意味着“视域融合”下我们就完全不可以尝试还原事实原貌。我们应该尽量在各方提供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这也是为什么79%的受访者(本文引述的民意调查)呼吁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合理性所在。
至于作者反复刻画的示威民众咬断警察手指一事。他除了将该民众塑造为暴徒而不是全面还原事实外,并对暂时保释制度作出质疑。暂时保释并不是意味着日后不再起诉,也是基本法第八十七条原文明定的“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因此法庭提堂初步认为事实不够充分的,暂处保释,这不意味着事情就此结束,警控两造仍可以继续收集事证再行提起诉讼,对这一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使作者混淆了保释与判决,更借此时间阐发抨击整个司法体系,于香港司法体系何辜之有?
作者还在文章提及“元朗事件”,原文如下:“对于元朗事件,大陆和香港两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大陆这边,把事件定性为元朗居民用藤条教训港独分子,但很多香港人并不这么看。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香港电台《铿锵集》节目对这件事的报道,你会对这个事件又更深的了解。”对于这一无差别的民众被攻击事件,只是提及使读者自行查证,而对于同日发生的上环冲突与中联办被泼墨等事件不惜笔墨,更是直接指称冲击中联办有外国势力策动,显然有失平衡。笔者同意《来龙去脉》文关于“港独只是一小部分人”这一看法,我对于市民过激勇武行为的看法与勇武行为本身的成因在下文会有详细论述。
笔者一直秉承对市民的非法暴力行为(如当日的上环冲突、攻击中联办事件)与警察的滥用警力之行为都应一视同仁的处理,更不应该包庇元朗事件中的疑似黑社会的白衣人。元朗事件中大批穿着白衫的疑似黑社会成员在鸡地及港铁元朗站持械无差别袭击路人,致使多人血流披面,消防处救护员为伤者急救时也遭遇白衣人袭击。事件至少有45人受伤,当中包括孕妇,有1人危殆,5人重伤。警方在市民报案后未有即时制止袭击,在事发后又指没见到有白衫人集结的南边围村有人持械,当晚入村调查时亦没有人被拘捕,警方被批评对乡事及黑社会势力发动袭击是早已知情及故意纵容,更有社会舆论指事件涉及“警黑勾结”。警方在翌日否认与黑社会勾结,而警方的调查进展受到香港社会的关切。截至7月23日,警方仅以涉嫌非法集结拘捕10人。”这与内地舆论的所谓手持藤条,保卫家乡(元朗是香港的乡郊),教训港独分子,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

七、抗争持续扩大的原因与近期民意如何看待运动诉求

在和平合法的抗争活动之外,一部分人因为政府不正面回应满足其诉求的原因,以公民抗命的理念采取激进手段,在6月至今,发生多次警民冲突。6月中旬,民阵提出“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警察滥权行为”的诉求。笔者一方面指出,我们应看到部分市民采取激进手段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林郑政府不正面回应民众诉求,例如从头至尾林郑都不用正式的“撤回”字眼,而是与民众玩弄文字游戏。这才导致了一部分用激进手段与警察对抗,而这群以年轻人为主的激进部分,并未见其有打砸抢烧的无差别暴力行为。他们有限度的激进抗争虽然会干犯现行法律,但是针对对象都是这个麻木不仁的政府系统,尤其是警察与一些政治象征。如果我们不去追究根本原因,同时却又抓取部分片段视频,去一味苛责辱骂这部分群众,这实非理性客观做法。因为这部分人以身试法,在明白可能会付出惨痛代价与遭到警力镇压的前提下,仍然去做这些激进行为,绝不是要故意搞乱香港,而是为了迫使政府回应民间诉求。当然,虽然如此,笔者也支持对造成过激行为与实质伤害的示威者依法处置。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忘了港府是制造矛盾的根本源头,不能无视警察近两月以来的暴力滥权行为。而如果港府仍然不正视民间诉求,开展有效对话,那么政府与政制的合法性会被逐渐消耗殆尽,那时民间的激进行为更会在面对一个彻底丧失民意基础且失去道德正当性的政治系统时候获得自身的合法性。
我们根据8月3日,由公民实践培育基金筹款赞助香港民意研究所所做的民意调查继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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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文字:
民意最大共识:独立调查委员会(79%)及撤回逃犯条例(73%)
政府应否答应示威者以下诉求?被访者答案如下:
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79%)
全民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73%)
重启政改(63%)
不将示威行为定性为暴动(59%)
林郑月娥下台(46%)

1. 彻底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特首自6月15号首次表达“暂缓”之后,后来更直说修例完全失败,寿终正寝,但未满足民众诉求的“撤回”二字,而最新的民意调查反映多数民意还是要求林郑明言撤回二字。何以如此,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只有「押后」(postpone)或「撤回」(withdraw)两种处理法案的用语。而林郑的“暂缓”、“完全失败”、“寿终正寝”都不是正式用语。所以民众不是在跟政府怄气,而是正告政府依法行事。这是最新民意调查里面,支持度次高的一项诉求。而这一项特首其实特首何难做到,孟子曰“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诚哉斯言。

2. 收回对6月12日冲突的“暴动”定性

59%的受访民众反对特首“6.12”所作的类似政治定性的“暴动”说法。特首在“6.12”当天晚上三说“暴动”,警方更指称是“暴动”。暴动定性亦引起民意剧烈反弹。林郑于18号当天接受记者访问时澄清说没有指当日整件事情是暴动,并希望警方与律政司依法处理。她表示,自己及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均没有认为、亦没有说过参与6.12金钟一带的公众活动集会人士,特别是学生是暴徒。同次又引述卢伟聪已于昨日澄清,倘示威者在6.12当日和平地参与公众集会,没有用过任何暴力将不需要担忧。
林郑月娥又指,后续处理则须交予律政司与警方处理。倘警务处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司长寻求法律意见。而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则说,是部分人有暴动。所以,第一、二项诉求特首只要诚心诚意地改变自己的用语,不要与民间似乎存在一种对抗性的语言诈术,担心民间因自己满足其诉求,而动摇政府管制权威,实属不必。所以整件事特首亦未正式说明收回暴动定性。特首是三权中的行政权,做出政治定性徒增民意困扰,应撤回政治定性,使整件事真正回归司法处理。

3. 撤销检控及控罪并释放被捕示威者

这一项在民调里支持度比较靠后,反映未有过半人支持此项诉求,即不追究示威者法律责。何以如此呢?前面笔者已经提到,一部分基于政府迟迟不回应满足民众诉求,采取了行动升级的激进做法,这其中有出于个人良知、公民抗命理念等等因素,但是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免除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未有过半民意支持此项诉求,而是希望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警察滥权问题,由司法机关秉公处置。这恰恰反映了港人的理性克制,以及暴力行为只是部分人所谓的无奈之举,如何成了集体的非理性与民粹狂欢呢?
至八月5日香港警方在记者会宣布,自6月9日至今共有420人被捕,年龄介乎14至76岁,涉嫌非法集结、袭警、暴动、藏有攻击性武器、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阻差办公)等。

4. 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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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警方滥用武力及权力(开枪发射橡胶子弹、布袋弹;滥发催泪弹),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彻查所有事件。这件事情获得了最大民意支持(79%)。何以如此?香港的法治与警队的良好形象在此次运动前一直是港人所称颂肯定的,但此次运动中,警民冲突,除民众有非法暴力过激行为外,警察的滥用暴力更是在在皆是,引起民意多数反对。而“7.21”元朗事件中,白衣人无差别殴打市民,警察竟然迟迟不到,事后更有人指控警黑合作,重创警队形象与市民信心。

5. 重启政改,实施“双普选”(立法会选举及特首选举)

双普选是《基本法》所许诺的,立法会的普选相关条文前文已经提及,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産生的目标。”即亦许诺了特首的普选目标。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简称“831决定”)。该决定要求2017年特首选举中,只有经过第四任行政长官(2012年)选举委员会的人数过半提名的方可入闸由市民普选投票,这个门槛较之原先的1/8足足提高了4倍。而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一仍其就,这被认为特首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不能真正广泛反映民意。而该决定对于2016年立法会的选举办法,要求一仍2012年的选举办法。此一普选方案的提出引发了“雨伞运动”。最后在建制派内部出现策略问题后,最终政改方案只有37人参与表决,结果8人赞成、28人反对,被大比数否决。雨伞运动被镇压收场,而14年的普选方案又虽暂被搁置。这却继续埋下了港人追求民主普选的伏笔,此次反送中事件的持续延烧后,民间就正式重提“真双普选”诉求。而运动发生原因也被一种意见认为是港府与立法会非经民意普遍选举产生,不能代表多数民意所致。

6、要求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辞职下台的诉求

诉求口号起初是呼吁林郑下台。但现时要求林郑下台的声音比先前稍有减少。这或许是因为比特首仓促下台更重要的是解决修例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北京已多次表态会继续支持林郑。
但特首如果仍然不解决问题,我行我素,使得警民冲突流血事件不断增多,变相制造并升级问题,事态延烧将不知伊于胡底。另一方面,即使多数民意认为林郑做的不好要其辞职,但这属于体制外的压力。强大的民意反对不必然迫使领导人辞职,尤其是在一个没有定期换届民主选举机制的地方。而立法会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弹劾特首。这一条路的起点被建制派议员堵死,而即使弹劾案送至北京,中央政府也绝难同意。这一体制内部有约束力的程序形同虚设。
总之,根据最新民意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如果林郑可以真诚回应民众诉求,满足民众1、2、4项诉求,在此结果上结合运动根本动因,公正处理诉求3中的违法市民,并许诺在合适时机(最好与各界广泛对话,制定时间表)向中央倡议重启政改,处理民间诉求5,风波基本会慢慢平息。因为林郑下台与重启政改是北京的底线,也是事关香港局面的重大议题,尤其是后者。而做了这么多的林郑也将不再是众矢之的,是时北京若是考虑民意使林郑辞职,或留后观察看日后民意走向,都是可行之策。但现时北京和港府都对运动做了为数不少且言辞激烈的政治定性,恐怕事态难以向着笔者所谓的折中局面解决。

八、经济问题不是这次反送中运动的主要原因

根据香港民意研究所在七月中旬做的电话民调。民调显示受访者林郑的支持度只有21%,属于历史新低。这说明绝大多数香港市民都对港府感到非常失望,绝不仅仅只是一小部分年轻人在反对香港政府。而失望原因,调查结果显示,就经济状况、民生状况,和政治状况要求受访者评价满意程度。相对于二月份运动爆发前的同一个调查,经济状况的满意净值由-1%下降至-18%,民生状况的满意净值由-31%下降至-43%,而政治状况的满意净值由-44%下降至-82%。从这三组数据可见,香港人对香港的经济状况虽有不满,但远远不及对政治状况的不满。因此将此次运动主要归因于经济民生因素,并不符合事实。
下面笔者对于《来龙》文中末尾章节所提及的关于香港经济的几个要点,做一个扼要回应。《来龙》文在叙述香港经济问题时,他将香港经济问题归结在港府主政者未能制定并完全实施“正确战略”之上。他更认为,特首施政遭到了香港现有政治制度下的反对派、中产民众与富商利用民主制度的反对,以至于中下层收入者生活困顿,年轻人难以有出路。
首先,作者错误地将香港的政治制度称为“自由民主法治”,实际香港人引以为傲的顶多只有“自由法治”,而香港的民主至今仍是很不完备的,尤其在特首与立法会的选举中。其次,作者对其所引经济数据的分析,不符合一般的经济学常识。再者,作者对香港经济信息仍然是采取了比较片面的摘取,解释角度存在误区。

第一、关于香港的贫富差距问题

香港的贫富差距悬殊问题是众所周知的,港府每5年公布一次香港的基尼系数。最近一次是2016年的数据0.539,基尼系数在0.4的时候是警戒线,高于0.4则容易引起社会对立。所以引用香港的基尼系数就可以证明这个事实无可争议。但是作者的证明逻辑却存在问题。他说“2018年香港人均GDP高达4.87万美元”,又言“2018年香港打工者的中位数月收入仅仅为17500港币”,最后道“人均GDP和居民收入之间确实会存在差距,但差那么多倍,显然是有问题的。”
首先,一个地方的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我们很容易发现,除了劳动者报酬之外,还有其余三个变量。因此人均GDP和人均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者报酬的中数与众位数),两者并不具有一致性与直接可比性。而劳动者报酬与年人均GDP的相关性,是在于该地区的产业结构问题。比如上海与武汉的年人均GDP相近,但是上海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却是武汉的2倍,这就是两地产业结构不同的问题。而证明一地区内部贫富差距问题,考察基尼系数足矣。
其次,如果我们姑且将错就错,按照他原文的逻辑,将人均工资中位数与人均GDP相比较。我们也应该是年人均工资的中位数比较年人均GDP。我们试着计算一下。以今年8月的汇率,1美元=7.84港币。月中位数收入是17500港币,一年则是210000港币,约是26777.94美元,而48700美元越是前者的1.8倍。这个数字本身并无意义,但是也反证了该作者的胡诌。因为1.8倍显然不是作者口中的“那么多倍”。而即使我们再退一步,以最低档次的月入9900港币计算,则人均年GDP是该工资水平年总和的3.23倍,也与作者口中的“那么多倍”难以等同。而依据该作者的逻辑,显然是以中位数为计算(因中位数与年人均GDP在直觉上相称)。如果作者坚称“那么多倍”是成立的话,说明他只能是忘记乘12月了!
他继续说“根据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测算,香港前十大富豪的资产加起来,占到了香港GDP比重的35%,这个贫富差距水平在全世界绝无仅有。也就是说,香港发展的绝大多数果实,都被极少数资本家吃掉了。”这里又是在移花接木了,富豪净资产之和与GDP比重相比较,是该年GDP的35%,这或许能说明这些富豪的家底之和在某种意义上“富可敌国”。但是这如何得出香港每年GDP的35%都被前十大富豪赚取了呢?
首先企业家的净资产不是一年积累成的,而资本家的盈利额度和其净资产又根本不是一回事情。而净资产占GDP的比重,怎么可以等同于他们的企业盈利占GDP的比重。我们仍然沿着作者的错误逻辑推导下去。即使这部分人赚了很多钱,但又怎么可能是全部赚的香港人的钱?即使赚的是香港人的钱,又如何直接与全港GDP挂钩划等号呢?
2019年英国经济学人智库所公布的《全球生活成本调查报告》,固然显示香港与新加坡、巴黎并列物价世界第一。但物价高的同时,香港的工资水平也是比较高的。这样对冲下来,并不能证明香港人的一般生活质量是差的。而只有当我们考虑到香港的衣食住行之物价水平,才可以大概得出香港人的生活质量。
接下来笔者主要依据17500港币这一中位数数据(可以代表香港一般工资收入的生活水平)来探讨。
根据网站NUMBEO与Expatistan通过用户提供与官方数据(2018年),计算出部分日常用品的平均价格。我们可以探知香港的一般生活水平。假设一个月买两件衣服(如ZARA、H&M等),一双皮鞋,花费就是1500元左右。而如果一天两顿在外吃简餐,约100元左右,一月则是3000元。如果是毕业后恋爱双方共租在普通住宅区,房屋面积480呎(约44.5平方米),月租水电煤网费共须约9300元,一人分担一半则是4650元。加上交通费用一月650左右,约10000元左右,尚余7500。当然这7500用到其余用途之后,所剩几多则因人而异。笔者分析这些数据不是在说香港是天堂,而是试图还原香港的一般生活水平是不差的。那么有人可能会说,对于意愿组成家庭的年轻人,要多少年不吃不喝才能买得起房子呢?我们稍后试着看一下香港的购房房价问题。

二、“医生真的没出路?”

《来龙去脉》文章作者对香港2017年状元评述如下“也就说是,6名状元,无一例外全部都打算当医生。这其实是很可怕的一件事。这意味着现在的香港,寒门子弟靠努力读书考取状元,最好的未来也不过是当个医生而已。年轻人为什么没有出路?”。这一段话几乎无知到了可笑的地步。在香港,医科被奉为“神科”,香港《经济日报》给出的港大医学专业,毕业后起薪约5.4万,努力几年后可以达到年薪百万。所以首先作者给出的根本论据是站不住脚的,接着我们来看他的逻辑。
而这怎么就成了寒门再难出贵子?首先我们没有发现《来龙去脉》作者是否调查过这些状元的家庭出身。其次6名状元的选择与收入水平和香港余下的其他年轻人的职业选择与收入水平有什么关系呢?我们怎么可以从状元的职业选择上推知整体香港年轻人的出路问题呢?而作者首先对医生的薪资水平存在很大误解,而我即使证明了医生的高薪,我也不可能得到与作者相反的结论——即香港青年必然有出路。因为这里的关键不在于逻辑前提(医生薪资水平的高低),而是在于逻辑推论,即——6个状元的选择不可能必然推出全港年轻人的出路问题!
如果排除了薪资水平以外,作者认为做医生是没出路,这或许只能表示他对医生这个职业存在偏见。而他后面则是很突兀地举一个年薪200万的华为应届博士生为例,这又是犯了以单一极值对举一般水平之全貌的逻辑错误。
综上,我们看到这位作者在整篇文章中反复出现的逻辑错误。而这位作者要么是极为缺乏对香港一般民情的了解,要么就是刻意摘取某些片面,来证成自己混乱的逻辑。

三、“房价问题”与如何看待“八万五”政策

房价的高低是多因素影响的,不是单一政策因素所决定的。除了政府制定的政策会影响房地产市场外,金融市场的波动、货币政策(如美元加息的全球影响)的变动都会影响房价。学界对于98年亚洲金融风暴与董建华的住房政策对期间房价的影响,至今存在争议。
《来龙》作者认为“八万五政策”这个“德政”是房价下跌的主要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房价的因素是综合的,不应该完全归因于董氏的政策。关键在于我不是在争论董氏的政策是德政还是恶政,而是指出董氏政策和房价大跌之间难以判定其是否为单一因果关系。
香港楼价在5年10个月里(1997年10月至2003年8月)大幅下跌七成。在这个过程中受损的有产者,尤其是由于香港大部分中产阶级都是透过把物业作抵押申请楼宇按揭,向银行借取相当于楼价的七成按揭来购买物业,但由于楼价跌幅巨大,使在高峰期入市的业主拥有的资产价值跌至低于负债,成为负资产。不少人花费一生努力工作,就是为了完成物业的供款,退休后可以有属于自己的物业安享晚年。然而楼价大跌使他们花了数十年才累积得来的财富转眼间化为乌有。如果在负资产期间失业,或被大幅减薪,而无法供款,银行会收回物业拍卖,业主不但变成“无壳蜗牛”,失去物业后仍然要设法向银行还债,银行也承受庞大坏帐风险。至于购入多个物业作投资之用的业主损失更大。
而回到当时的语境。作者所举的2000年经济增长率,又是片面征用事实。他说:“从香港1980-2018房价走势图中你可以看出,香港的房价是一路上涨的,只有1997到2003年间出现了下跌(有人说是97亚洲金融风暴的原因,这是原因之一,但不是主因,因为香港在1999年经济就已开始反弹,2000年经济增速甚至达到了惊人的7.7%,但当时房价依然在下降)。”我们只需要举出香港1997~2007年的经济增长率,依次是1997年5.1%、1998年-5.88%、1999年2.51%年、2000年7.66%、2001年0.56%、2002年1.66%、2003年3.06%。所以本港的经济从金融风暴到2003年多有变动,之后才逐渐平稳增长,作者单举2000年一年的增速难以说明全貌,并不能说明董氏政策是降低房价的根本原因,而房价短期的骤降不一定就对整个社会经济,或者对低收入者是好事。
以2018年房价为例,香港房产中位数为540万港币,是年中位数收入21万的25.7倍,而同年深圳的房产中位数是352万,年收入中位数是52980,两者相比较则是66.44倍,这样在深圳买房要比在香港买房难约2.6倍。笔者无意用深圳购房之难反证香港购房之难的合理,而是要指出我们无法随便就说内地的生活水平比香港好,同时面对高房价这个难题,内地与香港的有识之士都应去努力解决之,方为人民之福。
所以,将“八万五”归为百利而无一害的德政,忽略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将该政策的失败归结为中产与地产巨头通过民主制度而联手反对,更斥责这群人不理智不为子孙与香港将来计算,则既非事实原貌,又于逻辑不通。
后来也是出于挽救香港楼市的意图,2002年,时任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推出「孙九招」,以图挽救香港楼市。其政策包括取消拍卖土地、暂停勾地、暂停两铁项目投标一年、终止出售公屋计划等,以减少土地供应及政府干预来稳定楼市,之后楼市渐渐回温继而高速增长。
分析香港房价的简易范畴仍然是供需关系,政府一方面可以对炒房等经济行为做出适当限制,减少二手房流通限制,期望(之所以说期望,是因为市场有其自在之规律,而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增加以住房为目的的购房行为。而治本之策还是综合社会整体经济状况,厘清相关利益纷争,释出土地到房地产业,以此增加市场房屋流通量。房屋也是一种商品,如果市场供应大过需求,那么房价自然会下降。但政府何以不能稳妥释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香港土地属于国有,实际由港府支配处理),这就牵涉根本的政治问题了。也就是说,现时的香港政治制度虽然具备一些民主特征,但不够充分,不能反映社会普遍民意。政治决定权的一部分控制权掌握在大资本家以及少部分精英手中。而特首的施政必须考虑到这部分实力派的意见。
无论在1200人的特首选举中,还是立法会的30席功能组别选举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这个特殊的政商结构。这个统治结构也包括与新界民间利益结构相互媾和,新界通过其在现有体制中的地位向政府输送合法性支持,政府则在处理土地问题时候不得不“特殊处理”。其次,地产富商在整个香港影响甚大,现时制度更使他们在特首选举中具有相当发言权。真正解决的方法,不是误解攻击抹黑民主制度,而是真正改造香港这个不合理的民主制度。这就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实现特首的普选,才能使行政长官真正代表多数民意,对民众尽责服务,才能够打击寄生于当下畸形政治制度中的大资本家,理顺资本、权力与民生、自由的关系。
至于《来龙》文所说的香港买内地的水与电,这本身就是正常的经济互惠互利行为,怎么好像成了恩赐呢?我们在街上吃了一碗面之后,自然不必对卖面给我们的老板报恩。人与人相处当然有基本的礼貌情谊,但是经济行为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如果只是情绪化地说香港没落了,要念大陆对他们的好,不然闹到最后什么都没有。以这样恩威并施的恩主心态,以及用一种错乱的逻辑论断香港目前的经济现状,既是对香港政治本体的无视,更是对其经济状况的错认。
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017-2018》中,香港排名全球第七,连续七年跻身全球十大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行列。主权回归以前,香港历经转口贸易主导时期(1840s-1950s)、制造业主导时期(1950s-1970s),其后则进入了金融业主导的时代。香港回归祖国之后,经历本港经济亦面临严峻的转型问题,到目前为止经济成长几乎只能靠传统的金融、旅游、运输与地产等服务业来支持,缺乏多元性,且极易受外围经济环境的影响,而新兴产业如创新科技产业却迟迟无法完全发展起来,缺乏新的经济成长动力。但新兴产业尚未确立的原因,除了香港本身的内在因素,更有国家整体战略的实施。这些在《基本法》经济板块对香港的定位,以及国际大湾区战略的说明书中都有体现。习近平主席2017年在香港的讲话中明确说:““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目的,一方面是以和平的方式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促进香港发展,保持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他还说“……经济发展也面临不少挑战,传统优势相对减弱,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住房等民生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香港的发展不仅仅是香港内部的事情,更是与整个国家战略配合兼顾香港特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情绪化地指责香港才是不理解香港与内地的特殊关系。
而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去年出席「2018新情势下的香港经济出路」论坛致辞时候说道:“挑战方面,因为时间关系,我不会讲得很长,只想点出挑战方面我们是有的。
第一,就是土地缺乏。土地缺乏不单使我们住屋的房价很昂贵,亦使我们办公和其他土地用途都很昂贵。所以这一个障碍,我们一定要努力、继续努力来打破。
第二,第二个我们要面对的挑战,就是人才。大家在《施政报告》里可以看到,就着护理行业,照顾老人家,面对人手不足。事实上,建造业的人手亦非常紧拙,最新公布的失业率是百分之二点九,有喜有忧。当然,这方面是开心,因为这个是二十年来最低的失业率,全民就业,整体来说,就业收入亦有增长;但同时亦反映人才很紧拙,我们需要就着这方面动脑筋,除了要提高我们的生产力外,怎样去纾解这方面造成对于我们进一步发展的窒碍,这方面要留意。此外,刚才说到创新科技。创新科技当然我们在某一些范畴有优势,但如果我们要吸引这些创新科技的企业来香港时,我们要从人才方面有所配套。而要培训这方面的人才亦不是三、两天的时间,因此,这方面对我们来说亦是一个要动脑筋,想办法寻求解决方法的另一个范畴。
第三个我们面对的挑战,就是人口急促高龄化。人口老化带来的压力,包括参与劳动市场的人口在几年后会减少,在这方面我们要如何去补足?以及如何照顾好续渐年纪渐大,对香港长期作出贡献的长者,他们退休后的生活?这方面对我们来说都是一个需要处理的挑战,亦是一个机遇,因为银髮市场亦可以是一个经济发展的一个很好的范畴。”
香港的有识之士都在努力思考解决之道,他们更为我们整个国家的团结繁荣做出了自己的牺牲与贡献。我们不可以在不知悉香港现状的情况下居高临行地看香港,更不应该在曲解香港现状的情况下酸言酸语。因为这既不客观,又非理性,更不符合同胞之情。
总而言之,此次运动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就是港府不顾民意强推修例行为,根本延烧至今的原因则是香港的政治结构已经不再具有处理回应多数民意的能力了。兼之市民对内地司法状况担忧,以及担心“一国两制”被破坏,港人自由权利与法治被破坏的问题。而立法会里建制派的多数蛮横,以及特首与港府反复拂逆民意,更使港人发觉“双普选”之必要,直指根本的政治结构问题。绝非《来龙》作者那种“内在经济决定论”的论调可以一言蔽之。而民意调查更直接显示,在是次运动中,经济民生问题并不是年轻人诉求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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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束语

香港此次运动的起因始于潘晓颖命案引发的两岸三地司法联结漏洞问题,但其中关涉台湾问题、一国两制问题,以及双普选的问题。当现有政治体制不是民意普选产生,则政府中枢权力就极有可能忽略普遍民意,因为特首和功能界别的建制派议员并不对广大市民负责,选举制度不能使他们在下次选举中付出代价。(面对强大的民意,建制派地区直选产生的立法会议员也频频修改见解,趋于折中方案,甚至有建制派议员支持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敦促特首正式使用“撤回”)而民间诉求未得到政府合理回应,是行动不断扩大、延烧,升级的根本原因。而在运动的后续扩展中,一系列事件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恶性循环。“民众诉求——回应消极——行动升级——警民冲突——诉求增加——回应消极——警民冲突升级——……”。而对于现时香港的三种暴力——警察暴力、激进示威者暴力、白衣人暴力,其合法性基础又是各异。依据现有体制,警察依法镇压“非法集会”具有合法性,但是警察滥权则是非法暴力。而示威者的激进行为本身与体制抵触,但是如果是政府坚决不顺从多数民意的合理要求,导致了示威者针对政府与警察的有限暴力,这其间怎么可以把激进示威者视为“暴徒”。而元朗白衣人以所谓“爱国爱港爱乡土”的道义直接无差别打击市民,则完全是体制外的民间暴力。这股道义既无多数民意支持,更无现实基础。因为无论是示威者还是普遍民意只是要求政府应该回应真诚对待民间诉求,只不过其其手段一面是和平合乎体制,另一部分则是激进抵触体制。而警察对民间具有合理性的诉求强加镇压,肆意拘捕,而对元朗白衣人无差别打人事件则轻轻放下,这是变相激励白衣人们以其道义横扫一切。
所以,我们不可以简单说谴责一切暴力,更不应该在信息不完备情况下诅咒所谓“暴徒”(激进示威者)。解决这个僵局的方法就是特首应该根据最新民意正式回应民众诉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公平公正依法处理警民冲突与相关事件。而不是任由警民双方及其支持者各执一词,各拿一种片段视频去证明对方滥用暴力,而自己的暴力就是合法。只有公平公正的处理运动中发生的事情,才会使民意广泛接受。否则即使政府以“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分化民意,但很可能难以奏效。政治问题,必须政治解决,扯经济民生,则是抓错了药。
注释:
本文重要参考民意调查:来源于立场新闻报道,详见:風再起時-不能忽略的最新民意調查
关于香港法律界与议员等提出的移交逃犯至台湾的解套方案,详见:
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權爭議 學者撐可解決台灣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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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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