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智 (@leungkaichihk) 2019-6-12 from
Matters
前言:
1. 香港又怎麼了?
數以萬計香港市民佔領了香港政府總部和立法會大樓附近的主要幹道,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提交立法會的《逃犯條例》修訂,卻被警方施以不合理的武力驅趕。
2. 什麼是《逃犯條例》修訂?為什麼會出現這條修訂?
《逃犯條例》修訂,是指《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的其中一個後果,是特區政府可以按中國政府的要求,將中國政府視為疑犯的人士送交中國大陸,也就是所謂的「送中」。
提出修訂的源起是二零一八年初的潘曉穎命案。潘曉穎為香港女生,與香港男友陳同佳前往台灣旅遊,期間在旅館被殺,而陳同佳則獨自回港。台灣警方調查後通緝陳同佳,唯香港與台灣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安排,雖然香港方面已按其他相關罪行將陳同佳判刑,卻無法將他引渡至台灣。
按照現行的《逃犯條例》,香港政府在得到立法會的同意後,可與世界各地簽訂長期的移交安排,現時已有二十個國家簽訂協議。而沒有簽訂的地方,理論上可以經立法會同意後以個案形式移交。不過,現行法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由於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現時政府提出一系列的修訂,當中包括要把「中國除外」的條文廢除,為與台灣方面商討移交排除法律上的限制。
3. 為什麼香港人會反對這個修訂?
四個原因。首先,把「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的條文廢除後,不單止可以移交疑犯去台灣,也可以移交去中國大陸,這樣將會大幅度破壞香港的獨特地位。畢竟,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並不獨立,常常受政治影響而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例如當年為毒奶粉受害家屬發聲的趙連海,就因被判尋釁滋事罪而入獄。如果《逃犯條例》修訂獲得通過,意味著中國大陸可以借用香港的司法系統,把香港人送到中國大陸受審。輿論認為這樣會使很多人感到害怕,香港人將不能再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自由。
第二方面,香港是一個國際商業城市,各地商人都以香港為區域總部方便在中國大陸做生意。他們選擇在香港設立地區總部而不是直接在中國大陸,是因為香港司法獨立帶來的保障。沒有了這層保障,他們就要面對各種法律上的麻煩。例如中國大陸官場和商界有各種潛規則,在中國大陸做生意往往會觸及一些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如果《逃犯條例》修訂獲得通過,這些商人就要擔憂會否因而被送到中國大陸受審。即使是做事謹慎從不犯法的商人,也會擔心因為得罪中國大陸的一些競爭對手,在條例下被誣告而官司纏身。對此,多國在港的商會已經發表聲明反對這次修訂,也有企業因為擔心經濟前景而取消了過百億的商業投資。輿論更擔心外資會紛紛把區域總部搬到其他地方,外國政府更可能撤銷對香港(相對於中國大陸)的特殊優惠政策。這些發展將會嚴重打擊香港經濟,影響民生。
第三方面,按現有條文,無論是長期協議或是個案移交,都要經由立法會審議。按建議的修訂,行政長官將不再需要立法會的同意,便可以啟動個案移交。對此,輿論認為是大幅移除了對行政長官的監督,也因而大幅減低了對疑犯的保障。由於香港的行政長官並非由香港人一人一票產生,如果濫用相關權力,市民將難以問責。
第四方面,這次修訂引發大量社會爭議,理應給予市民充足時間理解、討論和反映意見。不過,今次政府只設二十日的公眾諮詢。而在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以至一些平時立場相對保守的宗教團體和教育團體都出來反對後,政府仍然堅持提出修訂,並且要求立法會盡快通過,引發輿論強烈反彈。
4. 為什麼政府要這樣趕著通過修訂?
官方的理由,是陳同佳預計最快將於十月中旬獲釋,之後可能便會離開香港潛逃。因此,官方聲稱要趕及在之前通過修訂。不過,台灣方面已經多次強調,認為現時的修訂建議不能接受,即使通過了也不會按此提出移交要求。特區政府以陳同佳案為由推動修訂,已被多方指責是利用死者和悲劇達到其政治目的。
5. 香港不能移交疑犯到中國大陸,那麼香港不就會變成罪犯天堂了嗎?
特區成立已有近二十二年,如果「罪犯天堂」的說法成立的話,似乎未能說明為何過去二十二年來香港治安沒有受到嚴重影響。就算影響存在,也明顯不是一個即時危險,需要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之前便要強行極速立法通過。
6. 但是有些西方民主國家也會和中國政府簽訂移交協議啊?
是,但香港的情況有三點不同。第一,其他國家和中國政府簽訂移交協議時,一般會規定不會移交本國國民。但在香港的條例下,無論是土生土長的香港居民,還是只不過在香港機場轉機的旅客,一律可被拘留移交。第二,民主國家有選舉監督,政府誤用移交程序的話會被選民懲罰;香港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就算誤用移交程序也難以開責。第三,正正因為香港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所以香港的移交安排不能與其他地方類比。其他國家的領袖可以獨立評估應否移交疑犯到中國大陸,香港的行政長官按《基本法》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不能獨立作出決定。在這制度框架下,所有由行政長官負責的行政審查等於是一紙虛言。另外:民主國家移交條例中有一項:如移交國不能保障被移交人的公平審判,可以不移交。香港人要求加這一點,政府不肯。
7. 既然是捉「逃犯」,不做壞事就不該擔心吧?
其實是「疑犯」,不是「逃犯」。香港實行無罪推定,一天未被判罪的人都只是「疑犯」,不可以假設他們都是壞人。而要成為「疑犯」,只要當權者覺得你有做壞事就可以了,而問題是中國政府眼中的「壞事」,和香港人的很不一樣。在香港,為弱勢發聲會被視為好人好事,但在中國大陸卻有很多案例是幫人反而變成被告。香港人害怕修訂通過後,同樣的問題會延伸到香港。
8. 不是說有限制只移交某些罪行嗎?不是說政治犯不能移交嗎?
條例是這樣說的,但這世上有件事情叫誣告。為了讓案件成立,控方可以誣告殺人或強奸。移交後,在正式開審之前,可以發生「躲貓貓死」、「洗臉死」等事件。這些可能性,中國大陸民眾比香港人可能更清楚。
9. 條例不是說法庭會把關的嗎?
法庭只可審視由當地控方提供的表面證供,不會考慮案件是否完全沒有合理疑點。
10. 如果不修例,有沒有其他方法處理「陳同佳案」?
立法會可以為了只處理「陳同佳案」而特別立法,民主派已表明接受這做法。長遠來說,可以擴張香港法庭的管轄權,即使香港人在外地犯案也可由香港的法庭審理。澳門特區的法例就是這樣寫的。
11. 為什麼這場衝突會在今天爆發?
星期日的時候,已有過百萬市民上街遊行反對修訂,成為特區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示威。可惜政府在遊行後隨即表示不會撤回修訂案,引發市民激憤。立法會原訂今日會議審議條例修定,示威者希望能在審議前促成撤回。
12. 既然立法會將會審議,為什麼不在立法會好好談呢?
因為立法會已變成橡皮圖章。由於香港的畸形選舉制度,雖然民主派獲得較多選民投票支持,卻不能得到相對應的議會議席。如是者,雖然民意調查顯示反對修訂的市民遠多於支持,但預料修訂可於立法會有足夠票數通過。此外,立法會主席更劃下界線,不管議員提出的質疑或修訂能否全數完成處理,都會安排在六月二十日 表決。當議會變成舉手機器,人民只好走上街頭以直接行動表達不滿。
13. 外國商會反對修訂?這場運動是外國勢力指使的嗎?
絕對不是。現場示威者數以萬計,不可能是被收買搞事。現場支援物資全數由熱心市民帶來,香港各區都有義工收集物資送往現場。相對於二零一四年的佔領運動,這次的示威者更沒有核心組織,都是自發參與其中,若說受人煽動的話最大的煽動者恐怕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14. 這場運動是反對派刻意安排抹黑政府的吧?
即使曾服務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也已聯名要求政府撤回修訂。有七位曾經效力特區政府的前副局長、前政治助理,聲明自己都是熱愛香港和國家的土生土長香港人,認為修訂法案有極度爭議,不少理性和務實的建議未及充份討論和回應,又罕有地引起大量一般市民以遊行表達深切關注,所以聯署要求撤回修訂。
15. 反對也不用阻塞主要幹道,影響其他人的日常生活吧?
任何的抗議行動,本質上都是要打破正常生活的節奏,觸發輿論關注。這兒的關鍵,是做法和事件本身是否合乎比例。這次修訂引起的爭議之深,在特區成立以來絕無僅有;而行動者到目前為止的衝擊,都只限針對於當權者,並沒有攻擊任何平民百姓的目標。至於阻塞幹道,行動者的目標是政府總部。自中環繞道於今年初通車後,阻塞政府總部附近的通道已不會中斷港島東西向的交通。
16. 有人犯法,難道警察執法也不可以嗎?
執法要合乎比例。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警察的武力是人民給予的。任何武力手段都應該是最後的手段。新聞片段見到,有人在沒有任何衝擊行為,離開警察防線甚遠的位置,被警察開槍擊中面部。此外,即使一些和平集會的市民也受到催淚彈的驅趕。對於這些和平集會的市民來說,就他們「犯法」,恐怕就得「亂過馬路」這條,連算不算非法集會也可爭議。警察的武力明顯是不合比例,甚至是人道暴行。
17. 但警察總要執行職務啊?
在柏林圍牆倒下之前,按命令東德的士兵要向逃向西方的人開槍。柏林圍牆倒下後,士兵被送審,辯稱只是執行職務。法官問道,你接收到的命令是開槍,但你可以射不中的。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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