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

老杜:一个微信群的民主法治实践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行使了一次神圣的投票选举权。这样的投票选举,不是发生在庄严肃穆的会场,也不是发生在热闹繁华的街头,而仅仅是发生在一个微信群。
入群
犹记得半年前,同在一个工作坊参加学习的C律师邀我入群时,看到C律师在群内发了几张截图,上面有其在群内对我的介绍,还有五位不相识的律师“附议”。后才得知,入此群的第一条规则即是要先有群内成员的介绍,征得不少于五位的群友附议方可拉进群内。如在未满五票时,有群友提出反对,则不得拉进群,且一个月内不得再提议邀入。
仲裁
有群友提出反对意见后,发起邀请他人提议的群友和被邀请人可以选择接受,暂不入群。如不接受,也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即向群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群仲裁委员会每届有五名仲裁员,每次仲裁案件中,除首席仲裁员外,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可分别选取一名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
申请方提起仲裁后,由首席仲裁员决定是否受理。如若受理,申请方需缴纳相应的仲裁费,普通程序600元,速裁程序300元,撤回仲裁申请费用减半收取。申请方须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电子版)仲裁申请,被申请方须在一定期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均可以选一名代理人。其他诸如开庭,证人作证,仲裁书等等一应俱全。而这些,均通过文字(文件)在群内呈现。案件一裁终结,仲裁庭的意见为最后意见。
当然,因为群内以执业律师为主,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人,实际的仲裁案件很少,大概平均一个月一起。
权力
除了仲裁庭所代表的司法权之外,群内还有以执行人所代表的行政权负责群内日常事务的管理,以群会议所代表的立法权作为群内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修改群规,讨论决定群内重大事务。仲裁员与执行人都有一定的资格、任期限制,群会议的组成人员即为全体群友。群内没有绝对的权威,也没有群规之外的权力存在。微信意义的群主在群内与群内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无丝毫的特权。如此,三权分立的结构确保了群内权力的相互制衡。
会议
群内成员近三百人,活跃的少说也有几十位,因而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讨论,信息总是目不暇接。但真正意义上的会议,却很少。正式会议一般分为两种,除了前述的讨论决定群内重大事务的群会议之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定话题、事务的研讨会。
无论何种正式会议,都需要先有群友发起动议。动议获得十位以上群友附议后方可开展。会议有专门的主持人和记录人,由群友自愿担任。确定好主持人、记录人及会议时间等事宜之后即可按时开展讨论,会议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
主持人是会议的灵魂人物,在会议期间亦有较大的权力,例如引导会议议程的推进、对群友不适当言论做出警告等等。会议之后,由记录人整理会议讨论内容发在群内、外。若是群会议对群规做出修改的决议,则也要对群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将新的群规在群内公布。
选举
本届仲裁员和执行人任期将至,群内组成了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新一届的仲裁员和执行人的选举工作。选举将至,围绕选举的各项工作也都火热开展。选举委员会委员们在群内为选举鼓与呼;自愿报名的候选人不断在群内发布着自己精心撰写、制作的竞选宣言、纲领;助选团们纷纷在群内为支持的候选人发布助选文书,加油助威,甚至红包开路;普通群友也积极参与选举各个细节的讨论,提出质疑、意见、建议。一时间,比往日的热闹更为热闹。
不断有群友报名参选仲裁员、执行人,其中执行人的选情尤为热烈,也最易引发群内大范围的讨论。这样的热烈,不仅在于群内,也延及到了群外。选举前的两日,本人就曾收到两位律师发来的拉票微信,请本人为其支持的候选人投票。
选举开始前的一小时内,群内助选团的红包横飞,单次破百的不在少数。各方更是讨论渐趋白热化。现任执行人和选举委员会及一些群友也开始不断强调,正式投票时,所有拉票活动终止,不得干预群友的判断,同时也不能发与投票无关的信息,以免影响投票、记票事务。果然,开始投票后,群内井然有序,群友们按照一定的格式,纷纷投出了自己的“选票”。
我特意复制了其中的一条,粘贴到输入框,改了其中的部分候选人和投票人信息后,点了发送键。那种感觉,比多年前参加的一次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心情更为神圣、兴奋。
结语
言论自由,平等精神,权力分立,司法独立,民主选举,规则意识……民主法治不仅是宏大的政治命题,更是普通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如今,一个由律师群体组建的旨在捍卫律师权益的微信群正在点滴间实践着民主之道、法治精神。

转自 http://dy.163.com/wemedia/article/detail/BB8268RF0521007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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